问:因地铁的修建,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企业收到地铁公司的补偿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收到补偿费应给对方开具何种发票?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缴纳营业税的前提是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企业收到地铁公司因地铁的修建,影响了企业经营的补偿费不具有缴纳营业税的前提,即企业并未给地铁公司提供应税劳务,也未发生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不用缴纳营业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问题所述不属于开具发票的事宜。收到补偿费一方开具收款收据即可。通常支付方凭以下原始凭证即可列支:通过银行转账的单据,对方开具的收据以及赔偿协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