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最近拟出让所拥有的对外的股权投资。鉴于信息的原因,为了使这部份股权能出让一个好价钱。拟打算委托一自然人代为办理。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个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了出让价格和截止期限。如果受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价格内完成了这笔股权出让,我公司给其一个固定回报给他。如果超过我们约定的价格,超出部份由受托人享有。现请问:1、受托的自然人有能力与我公司签订这个协议吗?2、受托人如果取得了回报,他应该怎样纳税?3、为了防止受托人漏税,我公司打算代扣代缴这部份税款,又应如何扣缴?
答:1、《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该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与你公司签订转让股权的委托代理合同。
2、该个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9项代理业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据此,个人受托在约定时间内使得你公司实现股权转让,属于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该个人取得介绍股权转让取得收入的,若收入额超过100元,即超过营业额起征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并相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若收入额少于等于100元,该个人免予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该个人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员工取得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不是该个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你公司不必代扣代缴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你公司是该个人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你公司应向个人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该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你公司可凭发票向个人支付款项,不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若你公司未取得发票,你公司支付款项给个人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你公司未取得发票,该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