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税务稽查工作人员发现辖区一企业在原厂区(该土地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通过出让获得)通过规划审批,建两栋宿舍楼。企业以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价售给本厂职工,职工未取得任何所有权属和使用权属证件,只相当于取得永久使用权。请问企业这项视同销售不动产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土地在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第三条规定,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地土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以出售方式有偿转让宿舍楼,无论其在转让过程中是否与对方职工办理了权属证书登记手续,只要房屋使用者享有该房屋永久使用权的权利,企业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