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美国公司在中国没有机构、场所,在中国境内购买货物,没有出关,又销售给中国境内的客户。请问在买卖两个环节中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假如该企业因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买方不能记入进项抵扣。但如果是进口的货物,则可以抵扣。有没有替代的途径可以使得增值税链条不断裂,买方可以抵扣进项,比如可否请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购买货物并销售给中国境内客户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美国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则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美国公司向客户销售所述货物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
有关发票事项,美国公司在购入货物时,应向销售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因美国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在向客户销售购买的货物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也就是说客户可按取得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3%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购入进口货物,按规定可抵扣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