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聘请了一些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给职工讲课,讲课费等支出都通过临时工资表发放,是否要区分纳税,如何纳税?
答:(1)单位在职职工为企业职工讲课,如果企业为此支付讲课费,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9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职工所取得的讲课费应并入到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即可。
(2)退休职工回单位给职工讲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可按“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中相关规定方可,否则对于离退休人员的再任职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企业在职人员从企业所领取的劳务报酬符合营业税中缴纳营业税条件的,应由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凭发票作税前扣除,不能凭自制工资表进行税前扣除,自制工资表的形式仅适用于企业在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