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字画作为特殊的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可否税前扣除?是否有规定特殊的文化公司可以将字画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并计提折旧?这样的文化公司有什么特殊的要求和资质?
答:企业购入一批字画及古董,其作用是为提升公司形象,同时不能否认它们不仅有欣赏和收藏价值,而且也是存在着升值潜力的财产。对这种特殊资产的税务处理,目前尚未有统一规定,但一些地方做出了明确。
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考虑,结合税务机关实际征收管理要求,我们认为所述资产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购入后不能一次性确认费用或将其日常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问题所述中的“特殊文化公司”,其开设需要到文化部门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