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规定,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用于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A公司为注册于上海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请问对于A公司转包给其他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公司的代发工资和四金等,可以参照实行差额计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上述财税[2003]16号文关于劳务公司可以差额纳税的规定,只适用于本公司代收转付工资及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对再转包没有可以差额纳税的规定,应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