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外购饮用水(桶、瓶)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主要用于生产工人及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的饮用水。请问是否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工作期间饮用水,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如果是直接发放给个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品,而不能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