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拟理顺公司资产,想将母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过户到全资子公司名下,能否免征契税?可否适用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因此,母公司将不动产过户到全资子公司名下,不征收契税。首要条件为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其次是无偿划转。
如母公司仅仅将不动产无偿过户到全资子公司,不能适用不征收契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