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的机器设备价值都很高,取得的修理费发票有的是增值税发票,有的是建筑业发票,请问诸如机器设备此类动产发生的修理费是应该取得增值税的发票还是建筑业的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9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第四项规定,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对机器设备此类动产发生的修理修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发票。若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发生的修理修配,应按照营业税“建筑业——修缮”征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