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请问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家做市政道路、污水厂、燃气管线、民用建筑设计及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院,那我单位取得的收入如果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是否可以按分包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文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拥有相应资质,因此如果企业具有勘察设计资质就属于勘察设计单位,且将部分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该企业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按照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规定差额纳税。
因此,首先总包方与分包方必须具有勘察设计的相应资质要求,其次必须是勘察设计收入,两者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差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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