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购房者折扣可否从营业额中减除?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5月售出一套商品房,已全额开具发票,并另支付给购房者一部分折扣,同时开具了红字折扣发票。请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可以将折扣金额从营业额中减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款*9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折扣因未将购房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不得在营业额中减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款*9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购房者的折扣因未将购房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所以不得在营业额中减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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