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已经达到清算条件,但有部分房屋未销售。根据[2009]31号文件规定,期间费用可以扣除。请问发生的期间费用是否需要划分已售和未售进行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发生的期间用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期间费用属于费用化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需按已售和未售划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