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中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条款中的“当年度”是指完工清算年度还是取得此前销售收入的年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所取得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的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中的“当年度”指的是此前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完工年度。
比如,2008年销售未完工房屋1000万元,2008年度按预计毛利率15%计算预计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房屋在2009年完工,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应按房屋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计算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