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1、税法是否对预收账款、预付账款挂账超过多长时间仍没开票,应按挂账金额补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明确规定?是否区分工业还是商业?
2、在发货以后如果对方不需开票,或因验货等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开票。在跨月或跨年时,如果在没开票的情况下,先确认收入当月进行了申报缴税,下个月或几个月后再开具发票,请问如何申报?如果按金税卡上的数据去申报,必会导致重复纳税,如果不按金税卡上的数据申报,又会造成申报数小于金税卡上的数据,如何解决这个实际矛盾?
答: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对预收账款及预付账款挂账确认增值税纳税时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的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时间并开具发票。对实行上门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对当月不开具发票,按规定进行申报未开具发票收入处理,当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未开具发票事项原因,并同时进行“一窗式比对”处理的申报方式。待开具发票时可冲回这笔不开具发票收入。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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