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煤矿应缴纳哪些税收?
答:1、若仅是转让煤矿采矿权。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煤矿采矿权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采矿权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应纳入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若转让煤矿采矿权时,还转让财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6号)规定,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法规,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111号 )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同时,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其中转让的土地、房产,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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