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索赔费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企业为另一家生产企业供应零部件,因部分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客户采用问题零件组装后的产品成为废品。客户向我公司进行索赔。我公司按照销售的问题零件价格外加部分赔偿金额支付给对方企业,对方给我公司开具了品名为“三包索赔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不行,我公司在账务上应该怎么处理?合法的票据应该怎么开具?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向购货方支付“三包索赔费”应取得索赔费收款票据,但对从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入“销售费用”核算。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向购货方支付“三包索赔费”应取得索赔费收款票据,但对从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转入“销售费用”核算。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