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请问仅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文本,没有不动产销售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属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关于购买房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117号)规定,购买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的签订日期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并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对应的税率。其中,分期付款并分期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最后一次交齐全部购房款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时间为准。
参考上述规定,购买房屋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的签订日期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
另外,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仅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应当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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