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办接收资产是否涉及税收问题?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单位是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工作。最近涉及到接收和调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房屋、土地资产。在办理房屋、土地权证过户时,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税项。我们认为这些税收对于财政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不适合,但又找不到规范的文件。请问对于类似情况,国家有何明确规定?
答:1、营业税:
国资办接收资产不涉及营业税,作调拨时,如系作价投资,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如系无偿赠送,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9款“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国资办接收资产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作调拨时,如系作价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或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财税[1995)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的规定,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他作为投资的情况,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免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直系亲属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显然不属于免税赠与,因此如果系无偿赠与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从行政单位、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拨资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但从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拨资产,无论是撤资、收回资产,还是无偿调拨,如果有收益,因为财政局国资办系行政单位,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调拨资产时,如果作为投资,则系注资行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如系无偿调拨,则接受调拨的国有企业作为接受捐赠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1、营业税:
国资办接收资产不涉及营业税,作调拨时,如系作价投资,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如系无偿赠送,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9款“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国资办接收资产不涉及土地增值税,作调拨时,如系作价投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或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财税[1995)48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的规定,应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他作为投资的情况,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细则所称的免税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直系亲属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况,显然不属于免税赠与,因此如果系无偿赠与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从行政单位、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拨资产,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但从国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拨资产,无论是撤资、收回资产,还是无偿调拨,如果有收益,因为财政局国资办系行政单位,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调拨资产时,如果作为投资,则系注资行为,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如系无偿调拨,则接受调拨的国有企业作为接受捐赠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七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