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把前几年购置的住房出售给职工,假如购入价为1000元/平方米,现按1500元/平方米出售给职工,但是目前的市场价是1800元/平方米,此业务是否涉及职工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出售房屋给职工的出售价格高于购置价格,不涉及职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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