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期发生了以美元出口货物的业务,在没有收汇之前,出口的当月是否应该做销售?如需做,在出口当月账务处理时该以哪天的汇率计算销售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问题所述,企业出口货物已办理报关离境手续,只是尚未收到货款。一般而言,已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应确认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第十条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应收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