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09年9月25日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9条第(一)项也有此类规定。这些规定现在是否还有效?查增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原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根据上述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不再执行。但部分省如《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49号)规定,查补税款弥补亏损问题。税务机关稽查、检查应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款,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自查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款。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11月15日
新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