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市公司配股,证监会有规定,其价格不低于公司的净资产。那么国家对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的配股价格是否也有相关规定?
答:《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规定:为规范向原股东配售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配股”)的行为,我们对有关配股规定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配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股申请不予核准:
(六)公司拟订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发行股票。对非上市公司不存在配股行为。上市公司配股价格不得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执行证监发[1999]12号文规定。
问题所述的股份公司(非上市公司)配股,我们认为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行为。
《公司法》*9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9百二十八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9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9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因此,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新股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