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销货给A公司,共计100万元,A公司收货后因经济困难一直未付款,后经法院判决,我公司收回100万元货款,并收到5万元利息及2万元违约金。请问收取违约金和利息是否缴纳流转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付款利息等问题增值税处理的批复》(国税函[1999]598号)规定,如果发生合同未到期而提前支付货款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付款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若实际付款大于发票金额的,则应补开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因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销售合同外的利息及违约金,仍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收费,因此应并入销售额按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可补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