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机关人员配发工作服是否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问:我公司每四年一次为全体职工配发制服,其中机关人员和一线、窗口人员制式不一样,请问机关人员配发的工作服(西装)能否税前扣除?
答:公司为职工配发工作服的税务处理,通常情况下为劳动保护开支事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中的税收管理,对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所谓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因此,问题所述为机关人员制作西装,我们认为不符合劳动保护开支范围,其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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