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为某单位刻录了几张光盘,请问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需代开发票,到地税局还是国税局?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刻录光盘是一种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光盘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因此,刻录光盘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代开发票,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