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百货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于8月份取得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当月通过当地税务局认证,在申报8月份增值税时并未抵扣此专用发票进项税款,能否在申报9月份增值税时申报抵扣此进项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百货公司于8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通过认证,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8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次月(9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若在认证次月(9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