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3年成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五个股东,外方比例为25%.2005年至2009年已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目前经营不错,拟上市,有两、三家新投资公司加入,参与股改,原经营范围不变。若采取增资扩股方式,原有股东投资比例会被稀释,外商比例可能低于25%,请问外商比例降低后是否将不再属于外资企业,原来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作废需要补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其内外资股权比例不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规定比例的,除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再继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而应按照内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法律、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同时,对重组前的企业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二)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重组前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新法下,对外资股份稀释事项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参照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增资扩股后,外国投资者仅是股权稀释并未退出。同时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企业不需补缴以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