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2009年度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未将非应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9万元及时转出。2009年6月份以前,我公司属于基建期,没有销项税。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公司经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余额为105万元。2010年3月止留抵税额为105万元,2010年4月份留抵税额为0.在2010年6月份自查中,财务人员将2009年以前未转出的进项税额39万元作了进项税转出。请问39万元进项税额需要缴滞纳金吗?如要,滞纳金的计算时间该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应缴纳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根据以上规定及问题所述情形,企业应在2010年4月15日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为滞纳金的计算时间之日。
(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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