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购入一批商品,对方已开具发票,我公司已抵扣完毕。当年此批商品已全部卖出。到2010年,对方公司领导与我公司领导协商,认为当年卖给我们的商品价格偏低,我公司需补支付一定的差价给对方公司。请问:
1、对于后面支付的差价,对方公司能否开出此差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我公司拿到此批商品的差价发票后能否进行正常的认证抵扣?
3、因我公司2008年当年就已全部卖完此批商品,那商品增加的差价成本所涉及到的所得税方面的变动,我公司该调整2008年当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还是在申报2010年所得税申报表时进行调整?
答:1、关于补收价款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规定,……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补收价款的,卷烟工业企业可按补收价款的数额向卷烟批发企业汇总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照上述规定,企业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且销售价格调高的,在按差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票面上的货物名称后应加注“(补差价)”字样,数量仍按原销售数量填写,单价、销售额及税额均按差价部分填写。
2、公司取得补差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可作当期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企业2010年支付2008年销售成本差价款,应调整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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