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产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缴纳增值税,该租赁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租赁两年后收回该设备出售,是否再缴纳增值税?
答:(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自产的机器设备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确定。
(二)租赁设备的租金收入应征收营业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应纳税额按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销售设备的增值税问题,应视具体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