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9条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另外,关于伴生金的含义,《广东省国税局关于销售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410号)规定,“伴生金”是指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中所伴生的黄金,包括矿砂含金、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金、冶炼中间产品含金(如:粗铜、粗铅含金,铜、铅阳极泥含金)。
请问如何理解伴生金的含义?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文件中所指的伴生金不仅包括半生金矿,即含有金元素的矿产品,还包括冶炼中间产品中伴生的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