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是否为生产提供服务的不动产应该能够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只是规定,“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许抵扣进项税,因此没有明文禁止为生产提供服务的不动产进项税(比如购进材料修厂房、煤矿巷道)不许抵扣进项税。有人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提出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我认为,此文件只是对不动产范围作了解释,并没有规定抵扣问题。请问购进材料建造为生产提供服务的不动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购进材料建造为生产服务的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因此其不动产在建过程中购进的材料等按现行规定不允许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