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汽车销售企业,现在国家对汽车行业有惠民政策,厂家现在每台车返3000元。厂家直接把惠民款增加到往来账上,并给我公司返款通知单(注明车型等明细),厂家要求我公司开具的发票含有3000元惠民款。例如,车价100000元,我公司收客户97000元,将3000挂应收账款,等厂家把惠民款到账后,我公司冲应收账,凭证扣附厂家惠民政策返款通知单。请问我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是否有税务风险?
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规定,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财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0]75号)规定,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切实使消费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符合国家认定的节能汽车时,对于支付销费者3000元补贴时,在开具发票时,不能将该款项减除。目前公司开具发票处理是正确的,但在会计核算中,建议使用“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科目较“应收账款”科目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