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制机井满足自身用水,同时向周围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这种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居民提供的用水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