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村民回迁房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村民回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是以房换地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应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