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产品制造商,与各地电视台签订的广告播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广告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明,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应由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广告公司与企业所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属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广告合同,企业与广告公司应分别就各自所执合同贴花。
企业与各地电视台签订的广告播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附的合同种类,无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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