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的征收率何时开始?
答:《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9条规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条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何开征及何时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还要看各省自己制定的方案及财政部的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