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行在办理海外代付业务中,需对支付给海外分行或外国银行的利息代扣代缴营业税,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是否要就代缴的营业税计提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纳税义务的流转税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适用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行扣缴营业税发生的时间为外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若外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外方同时发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你行在代扣代缴营业税时,还需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若外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则不发生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