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前期立项自建一酒店,中途改为可销售的写字楼。请问能否将此建筑物按评估价格确认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法规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以评估价格作为扣除金额的,只有出售旧房及建筑物时才可能会涉及。问题所述仅中途改立项,建筑物并未实现交易,不能适用对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规定,应按新建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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