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税法上允许该部分固定资产全额折旧当年一次性税前列支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由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确认折旧不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扣除,应按上述规定资产最低年限进行计算税前扣除折旧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