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从2010年12月开始产生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义务。我公司有些供应商在境外,需向境外付汇,并代扣代缴营业税。请问这项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其服务提供方不在中国境内,是否需要缴纳7%城建税及3%教育费附加?
答:《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企业同样适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只要是缴纳“三税”的单位都应缴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7号)规定,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法规办理。即营业税条例法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办公厅对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办函[2004]23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代扣境外营业税的同时也需要代扣代缴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