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个人捐助困难职工的捐助款,对捐款人员有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是否有影响?
答: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对困难职工的直接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
2、发放给个人的工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规定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的,可以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中“个人对困难职工的直接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前工资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