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最近遭遇了较强台风,台风来临之际已有预告,我公司也将货物全部存于仓库做好了相关措施。但是由于这次台风太强,仓库浸水,导致存货出现质量损失无法使用,请问这种损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台风此类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内容,不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福建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