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为新疆境内的油田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非建筑业劳务)。油田企业按照新疆地方税务局要求,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但是根据2009年1月1日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请问我公司应在何处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问题所述劳务涉及的营业税应当向北京市地税局申报缴纳。
(北京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