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下属眼科专科医院,位于广东湛江。该医院2010年春节后已向当地税务局提交免税申请,但到现在税务局说还未批准。请问医院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有无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如果享受优惠政策,以前缴纳的营业税是否可以退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有关营业税的条款已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80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此,对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目前,国税函[2006]480号文件依然有效。
如何理解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医疗服务,总局没有明确。我们认为,根据国税函[2006]480号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
(广东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