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工业企业,经与政府协商,有块工业用地通过补地价的方式,将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之前的工业用地,我公司按照土地使用权证日期摊销。补交的地价款需要按照土地权证的日期摊销吗?是作为单独一项资产摊销,还是和以前的工业用地价格一起摊销?该商业用地最终的目的是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出售。但是目前尚未开发,也尚未决定如何开发。如果将其视为未来房产开发的开发成本,以前确认的土地摊销,现在需要转回吗?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七条*9款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实价部分变更后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不需要作为单独资产确认,与摊余资产价值一并从变更当期至商业用地到期日进行摊销;如果取得的商业土地是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应从变更为商业用地当期将摊余价值与补价一并转入开发成本,不需要转回原工业用地模式下的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