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如果先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回货款,但是有部分产品需要在以后几个月内陆续发出,会计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先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应按开具发票金额确认应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先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的,产品未发出部分,因该产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开具发票并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同时计提税额:
借: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货物发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