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广州纳税人,为建筑业务总包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应税所率征收。如果某项业务总包合同价款为100万元,分包给分包人价款为80万元,总包人账面会计收入为20万元。请问我公司要按照100万元,还是20万元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穗地税发[2008]173号)第六条规定,《通知》第六条中应税收入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从事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点以及今后按营业税有关规定,营业税计税依据可以扣除一定项目金额的,这些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按计征营业税的收入额确定。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1]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项目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营业税税收法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且其营业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一定项目金额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收入总额中属于这部分收入可按营业税规定的营业额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这类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建筑业务总包人核定应税收入为20万元,即总包合同价款100万元扣除分包发票价款80万元。若分包人未向总包人开具发票,总包人核定应税收入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