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家子公司是从事广告代理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由我公司向客户收取广告代理费,并开具广告发票,然后我公司付款给广告公司,我公司按收取的广告代理费扣除付给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后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公司此项业务是否要缴纳文化建设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二条的法规,凡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因此广告代理业务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的解释,对广告代理业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亦即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过去执行中与统一法规不一致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统一法规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计费依据与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致。